凌晨五点半,江州市检察院办案大楼内,灯光通明。程望一夜未眠,坐在检察官会议室中。他将三份厚厚的证据材料整齐摆放在会议桌上,神情沉稳,不动声色。
对面是此次案件的主审检察官林驰,一位年近四十、言辞锋利的资深公诉人。
“这是你们警方对‘4·13抛尸案’的最终汇总?”林驰翻开第一份卷宗,神情逐渐凝重。
“包括完整的物证链、现场勘验、三名嫌疑人供述、心理评估报告、调取的账务与视频证据,均已补充入案。”程望语气平缓却坚定,“案件可以公诉,三人定性为主从犯已形成闭环。”
林驰停顿数秒,问:“三人之间的具体作案角色与量刑建议,你怎么看?”
程望取出一张A4白纸,划分三个部分。
? 赵骏:主犯,实施杀人行为、负责分尸、主导现场处理,刑责最重;
? 沈磊:提供工具、车辆、规划作案路线,抛尸执行者,属共犯;
? 周璇:知情不报、配合行动、清除证据,属从犯。
“赵骏认罪态度前后不一,情绪波动大,但细节供述吻合,具备供述价值;沈磊仍存在侥幸心理,但其财务记录与指纹是关键突破点;周璇则在供述中表现出严重心理创伤,其精神评估报告显示‘重大情感性冲动’,但不构成精神障碍。”
林驰点点头:“可以进入提审阶段。需要你们配合作证,在法院庭审时逐一出示关键证据。”
“我们已经准备好了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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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时,江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号审判庭。三名嫌疑人坐于被告席,神情各异。
赵骏面色惨白,不断低头;沈磊则紧盯检方,似乎想从中探查漏洞;周璇轻轻发抖,却始终未低头。
公诉人林驰开庭陈词,陈述案件经过。
“本案起因源于一项房地产工程合同纠纷,但被告赵骏、沈磊并未选择法律手段,而是选择非法手段解决矛盾。在明知故意杀人后果的情况下,三人密谋并共同实施分尸、抛尸,造成极大社会恐慌,严重破坏公共秩序。”
“公诉方将逐条列明事实链证据——”他朝旁边一指。
随即,卷帙浩繁的证据依次展示。
1. 药物证据:药剂申领登记表,使用不合常规程序;
2. 技侦比对:河段提取纤维与赵骏衣物内衬高度吻合;
3. 死者伤痕与麻醉痕迹匹配法医报告;
4. 时间线视频串联:从医院、砖窑、郊区酒店三地监控拼接;
5. 心理侧写:三人供述心理分析记录,与行为逻辑高度一致;
6. 合同碎纸痕迹比对报告:拼接出存在商业争议的关键合同。
林驰提出“主从共犯”量刑建议,并明确表示本案“属预谋杀人与毁尸灭迹行为,恶劣程度高,证据确凿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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赵骏的辩护律师试图援引“情绪激烈之下的冲动行为”,强调被害人与沈磊的经济纠纷构成心理动因。
但当法官问及:“若系情绪杀人,为何提前准备麻醉剂、车辆、抛尸工具?”
赵骏低头沉默三十秒,终哑声开口:
“我本不想杀他。我真的只是想……让他闭嘴,哪怕一小时也好……但打下去时,停不下来了。”
法庭陷入短暂寂静。
沈磊则坚持“我并未亲手参与致命一击”,辩称只是“帮忙掩盖”。
法官冷静质问:“那么你如何解释你在砖窑遗址中出现?你为何抛尸?为何带着烧毁的合同文件?”
沈磊一度脸色铁青,最终长叹一声:“因为他帮了我太多次,我欠他的。但我也知道,一旦报警,我公司完了……一切都完了。”
周璇是唯一没有律师辩护的被告。她陈述时,全场安静。
“我怕得要命。我从没见过血,我连鸡都不敢杀。”她的声音哽咽,“但他们说只要不报警,只要我处理掉钥匙、毁了合同碎片,一切会过去……”
“可我每天都梦见那只眼睛,那滴血。我醒不来。”
她崩溃大哭,无法继续。
程望坐在证人席后方,沉默不语。他听过无数类似的供述,但这一刻,仍感到喉间发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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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月三十日,法院公开宣判。
? 赵骏:因故意杀人罪、故意毁尸罪,判处死刑,缓期两年执行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;
? 沈磊:以故意杀人罪共犯及故意毁尸罪,判处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;
? 周璇:以包庇罪及证据毁灭罪,判处有期徒刑七年,缓刑三年。
三人被带离法庭。赵骏步履踉跄,沈磊面无表情,周璇则几近昏厥。
庭外,受害者刘强的父亲站在人群中,拄着拐杖,一声未出。记者试图采访,他摇头,只留下一句话:
“真相不是为了安慰我们,是为了让以后没人再这么死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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回到市局,程望坐在办公室里,独自整理完卷宗,将案件标签贴上编号:
案卷编号:2025-JZS0436
类型:谋杀、抛尸、证据毁灭
办案人:程望
他抬起头,看见窗外阳光斜照,一群小学生在街边走过,背着书包嬉闹。
这是他所要守护的城市最本真的模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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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案至此结束。